安庆建校“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国家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项目的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及我校自筹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由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负责,校长为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四)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方案。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各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二)教务处(项目办)负责教学实训条件及特色专业资源库平台建设资金中设备资金部分的管理,设备验收、后期管理、使用评价等具体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设备的采购工作。
(三)教务处(项目办)负责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协助财务管理部门做好其它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五)教务处(项目办)负责全校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各项目组工作的协调、跟进及服务。
(六)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提请校党政领导审定。
2、严格按照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
3、负责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4、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集中核算管理形式,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5、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6、严格按照省级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一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相应管理程序报学校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条 各项目组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建设等。
第十二条 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一、重点建设特色专业示范实训基地、示范专业、省级名师工作坊,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及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聘请,重点建设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具体包括:
(一)专业示范实训基地建设费用:包括在重点专业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规划设计发生的费用。
(二)重点建设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设费用:对重点建设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
(三)重点建设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费用:包括用于重点建设专业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师培养,以及从行业企业聘请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职人员的引进支出;所有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凡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均需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维护,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支出内容包括:
一、人员经费,指为完成示范专业建设的师资队伍建设,用于聘任具有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等人才所发生的支出。
二、日常公用支出,指为完成各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等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各项目建设所需教学试验实训条件建设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为完成示范实训基地建设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训设备等的修理、维护等支出。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各专项资金项目组必须根据决算的有关规定,按期编制项目财务决算,由财务管理部门汇总,及时逐级编报财务决算,经校中职质量提升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编送财务决算时,随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文字说明。财务管理部门上报决算时,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将在每年末公布整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确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在限期内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教育厅、财政厅有相关规定时,以教育厅、财政厅文件为准。
安庆市建筑工程学校
2016年9月20日